
作者:admin时间:2025/9/15 14:51:11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
1、证书有效期
根据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规定,对于经过本机构初评或再认证
确认符合GB/T19001、GB/T24001、GB/T45001标准要求的组织,本机构授予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证书。但是,对于认证依据标准处于过渡期的,或认可机构另有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可能少于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扩大/缩小认证范围审核的组织,本机构予以换发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的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应按本须知“3、监督审核、见证评审和稽查审核的要求”的规定接受的监督审核;对于监督合格并足额缴纳认证费用的组织,本机构换发监督审核合格证书,表明认证证书延续有效。没有经过监督审核合格而换发新证书的,原证书无效。获证组织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向本机构提出增加其它认可标志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机构将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对申请方进行完整体系审核,对于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组织,授予有效期三年的认证证书。
2、证书编号说明
3、监督审核、见证评审和特殊审核的要求
监督审核是本机构验证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运作,同时考虑获证组织运作方面的
变化是否对其体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评定其体系是否满足认证要求。见证评审是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现场验证,是认可评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特殊审核包括扩大认证范围,投诉的调查,对变更的回应,对暂停客户的跟踪审核。
3.1监督审核
本机构对获证组织定期的监督审核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一次非均衡分布进行,在上次现
场审核后的第10~12个月对其相应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一般第三次监督转为再认证)。
任何情况下,二次审核的末次会议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本机构审核部分别于每年的1月初及7月初,下达年度及年度补充监督审核计划,并预知各获证组织本年度监督审核的具体月度时间安排。
3.1.2监督审核的实施
监督审核由本机构审核部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审核活动将由本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
以派出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定期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计划由审核组长于审核实施前一周通知,以便获证组织做出安排。非定期监督审核计划可于审核组到现场后提交获证组织,也可提前预知。非定期监督审核不收取审核费用。
3.1.3监督审核的延期
确因特殊原因,获证织无法按时接受定期监督审核,申请延期在1个月内的,可于定期
监检时间之前,书面向本机构审核部提出延期申请,获准后可延期。对于超过1个月的延期申请,请慎重做出,因1个月以上的延期可能使二次审核的末次会议日期的间隔超过12个月而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
3.2见证评审
根据 ISO/IEC导则61和认可机构的规定,拟取得或已获得带认可标志认证证书的组织有
义务接受认可机构有选择性的见证评审。见证评审人员开支和评审费由本机构承担。对于拒绝见证评审安排的组织,本机构将撤销或不授予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3 特殊审核
3.3.1 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要求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本机构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认证
合同,并提交扩大认证范围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1) 要求扩大认证范围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书;
2) 修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修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3) 经本机构进行申请评审后,根据所扩大范围对质量体系的影响程度决定进行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并经认证决定小组做出认证决定后,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3.3.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对于调查投诉、获证企业信息变更、暂停的追踪,本机构可能会采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4、获证组织通报制度
通报制度的是本机构与获证组织间进行沟通的一种手段,该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指定一个常
设机构负责管理体系的维护并保持与本机构的经常性联络(获证组织应有与本机构联络的程序,以确保向本机构提供最新的信息),及时反映有关信息。当获证组织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在一周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机构通报:
1)管理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作修改;
2)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3)组织负责人,尤其是第一把手或管理者代表发生变动,或组织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4)发生了重大的顾客投诉/环境污染/安全事故;
5)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检查不合格;
6)产品出现较大批量的不合格品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了用户退货,且退货量较大;
7)用户/相关方有重大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投诉并产生了较大影响的;
8)其它涉及认证范围的改变;
9)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凡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较大变化,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及其有效性的,都应在通报的范围之内。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情况说明、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事后须向本机构报告纠正结果的情况。
5、保持认证注册的条件
获证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保持认证注册:
1)按规定的周期接受例行监督审核,二次审核的间隔未超过12个月;证书到期前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认可机构的稽查/见证评审;
2)审核组现场监督/再认证审核后作出推荐继续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现场审核未
发现不符合项,或仅存在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书面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已在规定的3个月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3)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4)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顾客重大投诉(QMS)/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OHSMS)/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上次审核的所有不符合项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6)获证的组织要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6、投诉/申诉/争议
6.1申诉
申请或获证组织对本机构做出的与其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
围,不予通过认证,暂停,撤销等任何其他措施。
6.1.1申诉的处理
申请人/获证组织对本机构的各项决定如有异议,在收到决定30天内可向本机构的最高
管理层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公正性委会主任或其授权对申诉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人仍有异议可向认可机构进一步申诉。
6.2投诉
相关方向本机构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本机构或其获证组织的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6.2.1投诉的处理
申请人/获证组织可向本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委员会主任、管委会主任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投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时可按申诉程序申诉。
6.3争议
本机构与申请人、获证组织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或其它某一方面认识的不一致,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6.3.1争议的处理
争议一般采取现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直接致电给本机构总经理寻求解决。
7、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方式说明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的规定。
7.1有关概念说明
7.1.1认证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可机构授权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作为该组织管理体系已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文件。
7.1.2认可标志(待实施认可后适用)
CNAS标识色标:黑色:C:0,M:0,Y:0,K:100(标准色)。
蓝色:C:100,M:80,Y:0,K:0(标准色)。
认可标志是指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专用标志,CNAS认可注册号参见所持有认证证书中CNAS标志,认可号中X表示标准代码,如:Q表示质量管理体系,E表示环境管理体系,S表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1.3本机构徽标
本机构标徽是代表本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获证组织除了可以使用带本机构标徽的认证证书外,不得使用该标志。
7.1.4CNCA标志
CNCA标志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机构可以开办认证业务所获得的专用标志,企业不得使用。
7.1.5二维码
二维码是本机构对获证组织颁发的体系证书上的,扫描后可进行线上查询的一种专用码。
本机构徽标、CNAS认可标志(获认可后)、二维码使用时须随证书一起使用,可以按相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方法必须遵守以下“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和认可方规则中关于标志使用规格和色标的规定。
7.2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
获证组织只能使用与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完全相同的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不得使用所持认证证书上没有的其他认证标志/认可标志;认可标识应与本机构的徽标(包括注册号)并列使用。
1)认证证书和认可标志可用于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的宣传材料上,也可以加以展示。认可标志必须和认可注册号合并使用。标志还可直接印于获证组织的信函、公文笺、说明书以及各种文件和资料上
2)证书和标志可供获证组织使用,但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3)注册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均不得用于作为产品(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及包装的认证标志,或以其来暗示产品质量已被认证,可以使用在产品的运输外包装上(以到不了最终用户为限)。
4)使用认证标志表明某产品是在一个已认证的管理体系下制造的使用指南:
|
|
在产品上*1 |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2 |
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
|
|
标志的使用*3 |
不带声明 |
不允许 |
不允许*5 |
允许*5 |
|
袋声明*4 |
不允许 |
不允许*5 |
允许*5 |
|
*1 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
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2 这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运输用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
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样的措辞宜是真实的,而不能误导。
*4 这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本企业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2015,IDT).
*5在宣传认证结果时应充分注意避免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
授权的声明。
管理体系的认证结果与校准实验室认可的结果不同,故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
实验和校准报告上。
·交付到最终客户的产品包装上不得宣传“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不得使用任何认证标
志(本机构标志、CNAS等认可标志、IAF标志)。它
·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的宣传材料或信函、公文笺、说明书,不得超出管理
体系、认可品牌、认证范围进行宣传,不得变形剪切使用本机构标志、CNAS等认可标志,不
得使用IAF互认标志,不得使用认证证书上没有的认可标志(如:仅获本机构的QMS证书的客
户误用CNAS认可标志)。
·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使用
认证标志、认可标志可用于宣传,应与获证组织的名称或标徽标在同一页面上。具体使用方式如下:
7.3.1当获证组织标志、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三者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可采用以下图示的排列方式:
7.3.2当获证组织标志、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三者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时,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采用如下图示的排列方式,认证标志单列:
获证组织可以按相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以上图样
7.4其它使用方式
采用其它使用方式应与本机构联络,认可后再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获证组织
因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知本机构。
8、再认证的申请
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恢复使用已暂停的证书,组织如要继续保持对其管理体系的认证,可
向本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一般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3个月内向本机构提交管理体系申
请表并签订再认证合同,再认证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进入下一个证书有效期。
9、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
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规则要求,或获证组织申请,本机构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采取缩小、暂停注册、撤销注册的措施。
9.1 暂停注册的条件
9.1.1企业自行申请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9.1.2未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与上次现场审核超12个月)。
9.1.3 其他:
1)监督审核或抽查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
2)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法规情况发生的;
4)企业重组、地址变动;
5)媒体/相关方重大投诉、曝光;
6)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
7)对于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
8)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通报的;
9)其他需要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情况。
9.2撤销注册的条件
9.2.1企业申请撤销(即注销)。
9.2.2暂停期满未能恢复。
9.2.3其它: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2)现场审核未通过;
3)发生特大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交纳认证费用和监督费用的;
5)拒绝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
6)拒绝接受认可机构对本机构现场审核见证评审安排的;
7)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8)获证组织停业或关闭;
9)严重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
10)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11)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2)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13)发生了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事宜;
14)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在法定过渡期内未能获得相关资质
或未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的。
9.3暂停、撤销的处理程序
9.3.1做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后,(暂停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本机构将书面通知该获证
组织,规定整改期限和恢复使用证书的条件,并将此决定报认可机构备案。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不能在任何媒体上发布任何消息暗指证书仍然有效,不能使用证书和标志。本机构收回认证证书及附件和合格通知书。
9.3.2暂停注册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时,请向本机构审核部提出恢复注册现场审核申请,审核部将及时做出安排。审核组将采取全要素抽查的审核方式。当该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恢复注册的规定要求,本机构技委会做出恢复认证注册的决定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同时上报认可机构。恢复注册审核收费标准为:结合监督审核进行恢复注册现场审核时,加收1-2人日费用;如需专门增加一次恢复注册现场审核时,则按认证合同收取一次监督审核费。
9.3.3做出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决定后,本机构将书面报认可机构,并将收回该组织的认证证书、证书附件、合格通知书和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从“本机构获证组织名录”中撤销该组织,并在媒体上公布本机构的撤销注册决定。
9.4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要求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构审查并确认缩小范围
后,对原体系的影响不大时,可直接换发认证证书,否则需现场确认后换发证书。如果审核组在监督审核或其他时机发现获证企业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将缩小证书覆盖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换发新证书后,企业必须将原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并立即停止对被缩小的认证范围的相关宣传,包括这部分的范围的证书和标志使用。
10、禁止转换机构认证有关政策的说明
根据国家《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一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的政策,
就其禁止转换机构认证的有关政策规定作相关说明:
10.1该政策适用于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0.2该政策禁止获证组织随意自由地转换认证机构,规定:
10.2.1 特定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由其负责其后监督,其它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该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10.2.2 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的监督审核、初次审核、再认证审核结论为不合格,不通过或不保持认证注册的;或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注1:可导致暂停、撤销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0.2.2.1暂停
1)监督、复评超期,
2)监督检查发现较多不合格,体系运行不正常,
3)监督/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未能按审核组要求进行有效纠正,
4)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经指出后未纠正,
5)体系涉及的产品和过程的强制性监督或抽查出现不合格或造成不良影响。
10.2.2.2撤销
1)获证组织主动弃证,
2)暂停到期,不再申请,
3)拒绝监督,
4)欠费拒付,
5)存在严重不符合且不能采取纠正措施,
6)一年以上未生产体系覆盖的产品,
7)出现重大体系失效事故等。
自做出上述认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受理该组织的认证申请及发放认证证书。
10.2.3全部认证证书延续状态均由各认机构依据国家认证信息上报公制度据上
示于国家(含认监委、认可委、认证认可协会)官方信息(网站)平台上,供全社会有询和来信。其中,“2.2”所及的审核不通过、被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集合成为特殊控制的“暂禁转换认证”类信息,具有相当的负面性质,有关组织一旦名列其中,就意味着一年的“禁闭期”并成为“无证”组织,其形象、信誉及客户信任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10.3 限于国家政策约束,本机构亦将按规定如实上报和公示证书状态信息包括:“暂禁转换认证”类信息。为避免被列入“暂禁转换认证”信息的情况非预期发生,本机构已责成各客户经
理加强与客户间的联系,认真做好如期监督/复评等活动的安排并强化预警机制;同时也请客户积极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有任何情况请及时与本机构客户经理沟通解决,以期规避不应有的“禁闭”(注2:该禁闭期不妨碍原发证机构恢复认证注册)风险和利益伤害。
11、变更
11.1认证要求的变更
当管理体系标准(如:换版)或其他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应按确定的变更方式,
在规定的过渡期间内完成必要的调整,并接受本机构现场审核确认。过渡期结束后,未经本机构现场审核确认的组织,其认证证书将被撤销并公告。
11.2获证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
当获证组织名称或地址变更时,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本机构审核部提出换证申请,并附上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分析确认对体系运行无较大影响时,在收回旧证书后可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当组织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须经现场确认后才能换发证书。现场确认一般结合监督审核进行,验证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证书。
12、获证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12.1权利
1)认证申请(委托)人有权了解本机构运作依据和认证程序;
2)有权索取有关认证的说明和资料、文件;
3)有权对审核计划和审核成员提出异议,并得到合理解决;
4)有权对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确认;
5)有权对审核组工作和审核结论提出质疑;
6)本机构批准的正式报告与审核组的审核报告有差异时,有权要求本机构微出解释:
7)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有权登入本机构名录并公告:
8)有权要求本机构保密和遵守本方有关的规定:
9)有权对本机构/人员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
10)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其它有关认证问题做出解释或澄清;
11)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
12.2义务
1)始终遵守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和本机构有关认证认可的有关规定:
2)按期交纳费用(认证不通过时也应交纳费用);
3)为进行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接受本机构的文件审
查,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审报告、利益相关者投诉),本机构初访,进入所有区域的确定和接待访问/审核人员;
4)积极配合审核,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资料、文件、记录;
5)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6)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7)当认证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并按本机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
文件;
8)获证组织的证书失效后,如未能通过本机构的再认证审核,必须销毁印有相关认证认可标
识的宣传物品。
9)获注册后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10)按本机构更改的认证要求,在给定的时间进行更改,并接受本机构的验证;
11)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各自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12)如期交回全部(过期、撤销)作废认证证书。
13、公正性和保密性承诺
本机构将公正性和保密性作为保证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质量和信誉的重要内容,本机构是具
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了具备资格的专职人员,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具有充足的资源保证。为了确保本机构始终贯彻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的原则,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本机构最高管理者,特作以下承诺:
13.1有关公正性管理承诺
本机构遵循中国认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认可规范,确保本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
则和方针以及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公正性。本机构在认证审核全过程按照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确定的①公正性,②能力,③责任,④公开性,⑤保密性,⑥对投诉的回应等六项原则,对公正性有影响的利害关系(自身利益的威胁、自我评审的威胁、熟识(或信任)的威胁、胁迫的威胁)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开展有客观性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13.1.1自身利益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
本机构设立由政府质量/环境/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代表、获证
组织、获证组织的顾客、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工会)、投资方等关键利益方代表均衡组成的公正性委员会,以监视和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抵制有妨碍公正性的倾向。本机构严格执行《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识别认证收费对公正性的潜在威胁并加以控制。本机构识别各种关系引起冲突的可能性。如果任何关系(源自所有权、管辖、管理、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以及给介绍新客户的人销售佣金或其他好处)对公正性构成威胁,已识别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无论其产生于内部还是其他个人、机构或组织的活动,将其如何消除此类威胁或使之最小化形成文件。
本机构禁止宣称或暗示选择某咨询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
本机构定期对利益冲突形成分析报告,并提交公正性委员会进行审查。
本机构与咨询机构不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不发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往来,不允许与公司
有业务往来的咨询机构宣称或暗示选择本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若有则要求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不当表述。
本机构参与认证活动的各分部和所有人员均做出了公正性和保密性承诺。
本机构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入来源始终没有受到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损害。
13.1.2自我评审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
本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不提供管理体系咨询,也不应为管理体系将询提供报
答,不向获证客户提俱内部审核,同时对从事的其他活动(如络前)进行管理,不收供数
询类的活动。
本机构按法律法规和人员注册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了认证人员(审核员)的行为准别。
本机构对认证人员、外部机构/人员进行适当的管理。参与了对客户的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包括管理岗位的人员),在咨询结束后两年内,不得参与针对该客户的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
本机构确保参与认证项目活动的人员与该项目没有利益冲突,确保不会受到商业、財务或
其他方面的压力而损害公正性。
13.1.3熟识(或信任)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寻找审核证据。
本机构对客户经理、审核组成员进行定期轮换制度,以减少熟识的威胁。
本机构不向自身的子公司、下属/关联机构实施认证审核。
本机构不为其他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实施认证。
13.1.4胁迫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
本机构采取稳健的财务政策,不接受任何个人和团体的捐赠,不屈就于任何用他人取而代
之或向主管告发的威胁。
本机构采取措施应对其他人员、机构或组织的行为对其公正性产生的威胁。
13.2有关保密性承诺
13.2.1本机构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方或已认证组织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对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方或获证组织的信息保密。
13.2.2本机构所有与认证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公正性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办公人员、审
核员、技术专家、勤杂人员或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等均与公司签订公正性和保密协议。
13.2.3本机构严格为所有受审核方的技术和商业信息保密,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程序,保
证各级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未经受审核方书面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13.2.4应保密的内容包括:
1)任何有关认证审核工作、审核员和认证组织的信息;
2)认证组织档案,分支机构、外派机构、协作方、相关方等档案;
3)本机构体系文件、上级下发的涉及保密的文件/内容;本机构口头或以其它形式要求保密
的文件/内容;
4)对在认证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包括受审核方的经营、生产/服务状态及技术资料等);
5)其他要求保密的信息。
13.2.5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得到保密信息来源组织的书面同意;
2)履行法定责任(在提供信息时本机构须通知涉及的组织)。
13.2.6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1)本机构在出版物或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已认证组织认证状态的信息;
2)某组织被认证、拒绝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不是原
因)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
认证机构资质范围、认证证书注册信息可查询本机构网站:ww.gxrziso.com;亦可查询
相关认可方网址CNAS:www.cnas.org.cn,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
021-33628538
传真:021-33628538
E-mail:csrz8888@163.com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3号12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