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dmin时间:2025/9/15 10:08:05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
撤销和恢复认证程序
1、目的
为了阐明本公司对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或服务认证注册的条件,规范认证决定的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做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管理体系注册
的认证决定。
3、引用文件
3.1 CNAS 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3.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4、条件
4.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1)受审核方具有法人地位,具有必要的许可证书/资质证明,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
责任和义务;
2)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的实物质量/污染排放/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要求;一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服务事故,受审核方具有符合适用标准或其它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文件化的质量/安全/环境/服务管理体系;环境行为、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服务特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受审核方对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进行了充分安排和有效的
实施,并且将得到保持;
4)审核组的专业能力满足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的要求。
5)审核组按公司程序规定完成认证审核的所有过程,并做出推荐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
件为:受审核方不存在不符合项的;或仅存在少量轻微未关闭不符合项,但对标准的符合性影响甚微,对体系运行有效性影响甚微,对产品质量、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危害或服务效果影响甚微,经过特殊情况审批的;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能在规定的三个月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的。
6)经本公司认证审核部、专业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
的要求,审核计划及审核过程符合《审核资料审查规定》的要求。
7)受审核方按认证收费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8)对固定分场所应列入证书,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制作子证书或附件。
审核组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认证决定人或技委会经过资料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
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支持该认证决定,并报技委会主任批准。
4.2 保持注册的条件
1)按《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规定的周期接受例行监督审核,二次审核的间隔未超过15
个月;证书到期前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认证监管机构的稽查/见证评审;
2)审核组现场监督/再认证审核后作出推荐继续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现场审核未
发现不符合项的;或仅存在少量轻微未关闭不符合项,但对标准的符合性影响甚微,对体系运行有效性影响甚微,对产品质量、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危害或服务效果影响甚微,经过特殊情况审批的;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已在规定的3个月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的。
3)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4)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顾客重大投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
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OHSMS),未发生服务事故。
5)上次审核的所有不合格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6)获证的组织要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4.3 暂停注册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将在在调查核实后及时暂停获证方的注册资格:
4.3.1 企业自行申请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4.3.2 未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
认证决定后超过12个月或两次监督审核间隔15个月的获证方
4.3.3 其他:
1)管理体系或服务系统不能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运行有效性要求;
2)监督审核或抽查发现获证方管理体系或服务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
3)获证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4)出现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反法规情况发生的;
5)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6)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8)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
理但尚未换证的;
9)企业重组、地址变动;
10)媒体/相关方重大投诉、曝光;
11)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
12)对于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
13)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通报的;
14)其他需要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情况;
暂停期限为一般为三个月,特殊原因(企业暂未具备可接受现场恢复审核的条件,如企业
重组未完成、地址搬迁未完成、未有可审核的生产现场等)可延长暂停期,但最长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企业,暂停期可延长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经本机构认证决定最终审定后向获证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上报相关信息及予以公告。
4.4 撤销注册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将在在调查核实后及时撤销获证方的注册资格:
4.4.1 企业申请撤销(即注销)
4.4.2 暂停期满未能恢复(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
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暂停的证书在暂停到期前,认证审核部应主动与企业确认,是否能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如企业确认无法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认证审核部应在最终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4.4.3 其它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2)现场审核未通过
3)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服务失信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方违规造成的。
4)拒不交纳认证费用和监督费用的。
5)拒绝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
6)拒绝接受认可机构对本机构现场审核见证评审安排的;
7)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8)获证方停业、关闭或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9)严重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
10)获证方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11)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2)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13)发生了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事宜;
14)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在法定过渡期内未能获得相关资质
未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的;
15)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
或信息的;
1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5 扩大认证范围
4.5.1 组织预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本机构提出申请,明确扩大范围补充必要的信息。
4.5.2 获证方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将有关的体系文件同申请书一起提交。
4.5.3 本机构对获证方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时,签订补充协议。
4.5.4 认证审核部根据合同评审的信进,组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该审核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
认证审核一并进行。该审核若单独进行的,审核时间可视情况取初审的1/3~2/3.
4.5.5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报告中做重点描述,并最终报认证决定做决定,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并上报认监委。
4.6 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方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出现严重不符合项不能按期采取纠正措施,应缩小其认证范
围。获证方拟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及时向本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缩小的原因,本机构接到报告后,由认证决定人员做出决定意见。
在监督审核时,当出现:
1)受审核方的审核范围与认证证书表示的认证范围不符;
2)审核计划中规定的部分审核范围没有生产工作现场无法提供体系运行的证据;经认证决定后,予以更换认证证书,并上报认监委。
4.7 更新注册证书
获证方由于某种原因,变更注册商号、注册地址、办公经营场所地址的,可向本机构提出更新注册认证证书的申请。
4.7.1 获证方变更注册商号的,在取得了更名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资质证书、前置许可证书等文件后,可向本机构提出更名申请,本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经过评审和证决定人员决定,评审或认证决定通过的,同意更新换发认证证书。
4.7.2 获证方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为生产经营现场)、办公经营场所地址的,在取得了地址变更后的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资质证书、前置许可证书等文件后,可向本机构提出地址变更申请,本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通过后,经过评审和证决定人员决定,评审或认证决定通过的,同意更新换发认证证书。
4.7.3 获证方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非生产经营现场)的,在取得了地址变更后的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资质证书、前置许可证书等文件后,可向本机构提出地址变更申请,本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经技术研发部评审和证决定人员决定,评审或认证决定通过的,同意更新换发认证证书。
5、工作程序
5.1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程序
5.1.1 认证审核部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初审/再认证、监督、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的认证项目档案及注册建议提交认证决定或认证复核人员复核,然后进行认证决定。
5.1.2 监督超期暂停和暂停超期撤销的证书的处理
1)认证业务部将需暂停、撤销的证书统计(不含已预报审核计划项目)后,经审批决定后交给认证审核部。
2)认证审核部应及时对照清单核对完毕,如有异议应即时向认证业务部反馈解决,无反馈的视为确认,然后修改证书状态。
3)行政管理部及时上报 CNCA暂禁系统,并发放暂停、撤销通知书。
5.1.3认证决定一般由指定具有该大类认证决定资格能力的人员独立完成。根据评审情况做出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恢复认证证书决定。必要时召集技术委员会人员做出决定。
对已完成的现场审核,审核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递交认证决定。
对于两年内参与了对客户的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员或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参与针
对该客户的认证决定活动。
5.1.4 认证决定人员将通过评审初审/再认证、监督、扩大、缩小等认证资料的复核结果做出认证决定,行政管理部根据认证决定制作证书及《认证审核结果通知单》,直接或委托认证业务部向企业寄发《认证审核结果通知单》和认证证书。不能通过评审的资料退回认证审核部,认证审核部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进行整改。
5.1.5 暂停状态的认证证书,除下列情况外,须经全要素现场审核消除暂停原因后,经认证决定通过可恢复认证资格,行政管理部应根据认证决定填写《认证证书恢复通知书》。因以下几种原因被暂停注册资格的认证证书,在暂停原因消除后经认证决定人员审查通过,可直接恢复注册资格:
1)因企业未按期提交不符合报告整改资料而被暂停的,在取得企业整改资料后须经现场验证可申请恢复注册资格。
2)因企业资质证书(如3C证、工业许可证、计量证、特神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被智停或等待办结发证而被本机构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企业在取得有效资质证书后可申请恢复注册统格。
3)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稽查所发现问题意见暂停企业注册资格的,经监管部门确定问题点不存
在或已消除后,可根据企业提供相关证据提请认证决定恢复注册资格。
4)因欠费暂停注册资格的,在费用交齐后由认证业务部提请认证决定恢复注册资格。
5)其它经评审后可以恢复注册资格,评审通过后及时恢复注册资格。
5.1.6 极少数获证方确因无意疏忽延期决定是否接受监督审核或例行检查的决定、延期缴纳相关认证费用、延期汇报重大变更信息或重大事故信息而导致证书撤销,但事后又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弥补失误,经评审复核后,确已消除证书撤销原因的,可恢复证书。
5.1.7 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首先取得质量体系或其它类型认证证书方可申报资质的,在初审时可颁发三年有效证书,并在监督时跟踪资质申报进度。如三年证书期满仍未能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应再接受再认证申请。
5.2 行政管理部应按照信息通报要求每月向认监委报告注册/暂停/撤销的情况。
5.3 如客户对本机构所做出的认证决定不满,可以进行申诉,参见《投诉和申诉/争议处理程序》。
6、相关程序文件
6.1《投诉和申诉/争议处理程序》
6.2《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
7、相关工作文件
《审核资料审查规定》
8、相关表格/记录
8.1《认证决定审批表》
8.2《认证审核结果通知书》
8.3《认证证书暂停通知》
8.4《认证证书撤销通知》
8.5《认证证书恢复通知》
8.6《认证证书特殊情况审批表》
021-33628538
传真:021-33628538
E-mail:csrz8888@163.com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3号1202室